一、友情提示
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1、严格执行住房分配审批制度。售房单位在售房前,应按市纪委《关于执行领导干部住房分配审批制度的通知》(汕纪发〔1994〕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手续。未办理住房分配审批手续的干部职工不能购房。
2、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领导干部和享受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待遇的干部的购房手续由市政府委托市房改办审批;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干部)的购房手续,按照归口管理由各部、委、办负责审批;市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由市政府办公室科教卫生科负责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的购房手续,由各区、市直局(公司)及中央和省驻汕单位负责审批。
3、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使用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合同书。
4、职工购买产权不属所在单位所有的住房,由该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付给产权单位的补偿金后,产权单位按本市深化房改的实施意见和售房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购房手续。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但职工须一次付清房价款。产权单位收取补偿金的标准,一律按该套住房计价面积(包括超标面积部分)的购房当年成本价50%计收。
5、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已故职工配偶购房,其已故职工逝世前的工作单位)与产权单位属同级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交补偿金。职工所在单位交付的补偿金,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支付。全额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行政经费中支付,并列入预算。
公有住房租用办法:
职工租用公有住房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租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具意见,产权单位按职工住房分配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双方签订《租赁合约》。 |
二、事前准备
申请共有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
3、申请书
4、合法的租赁契约
5、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6、《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
三、办理程序
建议购房流程:
公有住房购房程序:
1.购买范围。各产权单位将经国土房产部门确权的并拟出售的自管公房先填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连同确认房屋产权的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审核,再报市房改办审批。审批后的范围即是职工购买范围。
2.单位审查。产权单位根据市房改办批准出售的范围通知职工认购住房。由职工填报《汕头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并附上夫妇身份证影印件交职工所在单位审查后,连同《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产权单位填写)、《干部住房分配审批表》(复印件)或《单位住房分配证明书》、《职工工龄证明书》(夫妇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交回产权单位审查。
3.合同审核。该项目经过测丈绘图、房价评估后,由产权单位与购房职工签订《公房买卖合同书》后,产权单位填写《出售公有住房缴交售房款明细表》,连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汕头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表》、《房屋平面图》、《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及上述第二款产权单位审查的资料,按干部职工购房分级审批的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房屋所在地送市国土房产局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核查和鉴证。
4.职工交付购房款。购房职工按合同规定交付购房款。一次付清房价款的,由产权单位发给“房价款付讫”的证明;分期付款的,待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由产权单位发给“房价款付讫”证明。产权单位应向市房改办购买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作为收取售房款凭证,并由审批单位审核和盖章。
5.单位上缴市住房统筹金。单位收取购房款后,须按规定一次性向市房改办在建设银行汕头分行或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开设的“市住房统筹金”专户上缴购房总额5%的统筹金。
6.产权单位统一办理登记产权。产权单位将上述第5款中合同审核的所有资料和银行收款凭证送交市房改办审核后,由市房改办出具“产权转移通知书”,方可按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申办《房地产权证》。
公有住房租金的收缴与减免
1.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由单位逐月向承租人收取。
承租人租住非所在单位住房的,其房租可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缴,或承租人逐月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
租住直管公房时,租金收缴按市国土房产局原定的办法执行。
2.职工拖欠公房租金的,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代产权单位从发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缴。
3.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标准面积之内的新增租金,属下列对象的给予减免: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7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50%;工龄满40年的退休职工减免30%。
4.符合减免规定的职工享受减免优惠,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住房产权单位核准减免。
5.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租金,不予减免。 |
四、相关费用
租住公有住房需缴纳:租金、水、电、气及其他相关费用。
购买公有住房所需相关费用:
1、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为:购房人按成本价基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
2、应交纳的税费有:
(1)房屋买卖手续费:原规定购房人按实际房价的0.5%交纳。
(2)产权所有权登记费:按每建筑平方米0.30元交纳。
(3)印花税:按房屋售价的0.5‰交纳。
(4)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4元;房屋共有执照工本费每证2元。
(5)登记费按件计算,每件100元,登记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6)房地产权证印花税5元
(7)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购房所付款项)1%的土地收益金;
(8)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支付市场价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按照房地产买价的0.75%计算缴纳。即纳税人为买方;计算依据为实际购买金额。 |
五、咨询专线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保障办 长平路101号 0754-88164343
汕头市澄海区房产局 汕头市澄海区泰安路 0754-85887723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各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房屋产权科(负责产权产藉登记、管理) 0754-88268321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0754-88480458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754-88328034 0754-88233069 0754-88618063
物业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0754-88465106
房管与房改科:88465107;
五大银行咨询电话及地址:
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 汕头市金砂路98号 0754-88262955
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市分行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迎春路8号 0754-88976617
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 汕头市迎宾路1号 07754-88263942
中国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汕头市迎宾路4号之01 0754-88368046 |